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农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一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分数相同时按该省投档排名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表演、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我校设点美术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术科成绩,没有设点美术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广东省使用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表演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3)音乐学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术科成绩=(校考复试成绩×60%)+(省统考成绩÷生源省术科统考满分×100×40%)。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

(5)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3.75+文化分,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

第二十三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 85280034

传真: 020 85281301

电子邮箱:jjjc@ sca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 85283652

传真:020 85288053

电子邮箱:zsb@sca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a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a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授权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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