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88,在陕招生代码:815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学院占地100多亩,校舍面积66000平米,在校生2000多人,馆藏图书23.6万册,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计算机房等设施齐全。现有教职工290多名,专任教师170多名,其中高级职称56人,博士、硕士57人,“双师型”教师87人。学院设学管系、戏曲系、舞蹈系、影视系、声乐系、器乐系、美术系、文化课教学部等8个教学单位。戏曲表演为省级精品专业,电视节目制作为省级示范专业,舞蹈表演为省级重点专业。

学院重视对外合作与交流,先后和挪威、南非、韩国、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演艺团体、教育代表团等进行了深入的国际交流,建立了良好的校际关系。

    第五条  办学地点:

    院本部:西安市友谊东路439号      邮编:710054

    老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学校网址:www.sxavc.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各系部负责制定试卷,提供考官,提供专业信息。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专业、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报名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者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5年3月26日至27日在我校招生办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5年3月29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测试。

    一、普高生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入学考核基本内容: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98分)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七项成绩。其中A级14分,B级12分,C级10分,D级8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12分)。

非艺术类专业主要考察考生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知识储备、专业技能、特长展示等方面综合评定现场打分。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12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并认可西安外国语大学校考专业课成绩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12

3.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满分90分)。综合素质评价以生源学校评价结果为准,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六项成绩。A级计15分;B级计12分;C级计9分;D级6分。

按综合评价总分数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成绩并列时参考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均应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1.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考试内容包括语文120分,数学40分,英语40分。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期间所学专业的技能展示或对所报考专业的认识(时间4—6分钟),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唱歌、舞蹈、朗诵、美术等技能展示及对所报考专业的认识(时间5—10分钟)。

2.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00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并认可西安外国语大学校考专业课成绩,戏曲表演专业考生技能测试,使用我校组织的戏曲专业校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00

    第十五条  我校于4月15日前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5年4月25日至26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由我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各专业办学条件决定。

    第十九条  考生依据考生综合评价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序。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文化事业管理                   收费标准:4000元/年

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             收费标准:4000元/年

学前教育                       收费标准:5000元/年

音乐表演(声乐、器乐)         收费标准:7500元/年

舞蹈表演                       收费标准:7500元/年

戏曲表演                       收费标准:6000元/年

影视表演                       收费标准:7500元/年

电视节目制作                   收费标准:7500元/年

装饰艺术设计                   收费标准:70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8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品德优秀者奖、突出贡献奖。学院分别给予3000、1500、1000、600、5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特别设立天丰艺术教育奖学金:为优秀学生每人每年资助7000元。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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