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2)

福建高考招生简章
2014/7/9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校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试且成绩合格,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将进行素描基础测试,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的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江苏省籍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实行“一档多投”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的调档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录取时,对达到本校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对福建省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本科专业采用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设5分的专业级差调配原则,参考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专科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除福建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余省份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所有招生省份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艺术类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具体按如下细则录取:
1、面向福建省内:根据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类为专业成绩、编导类为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美术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2、面向福建省外: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根据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类为专业成绩、编导类为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编导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含固定照顾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60+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40;美术类综合分 =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含固定照顾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根据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使用的考生专业文考综合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类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被教育类专业录取的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将根据自身的意愿、学习成绩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对于分专业方向进行教学的专业,被录取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根据自身的意愿及学习成绩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校本科生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