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4年高考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4)

四川高考最新信息
2014/7/6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含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 2014年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4〕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
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4 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对口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 号)16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主选拔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自主选拔学校志愿并经学
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
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于 6 月 30 日前将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
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九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一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 7 月 6 日和 7 月 25 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交接或寄发,其中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军检、面试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
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 号)的有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出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的要求;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自
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
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
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
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