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4年高考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3)

四川高考最新信息
2014/7/6
8.烈士子女加 20 分。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8 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 10 分。
10.对第一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加分上调档线的考生只能择优录在农、林专业。学校调档线高于省控批次线时,如非农林专业不能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则非农林专业调档线可以降至学校调档线下 10分以内(批次线以上)录取已投考生。对投档成绩未达到学校原调档线、但达到降低后的非农林专业调档线的原未投档考生不再补投档。符合以上第 2 至第 10 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1.对普通高考语文或英语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55名(按人数计名次,最后一名包含相同分数,下同)、数学(文)、政治、历史或地理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25名、数学(理)、物理、化学或生物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30名的考生,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录取时,提高一个批次投档,具体投档办法:如其投档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省控录取分数线,则按考生本科第一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本科第二批省控录取分数线以下、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则按其投档成绩以上的一个批次的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下,则按考生专科第二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单优考生在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不享受单独的投档优惠。
12.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其它批次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 25 分,其他院校加50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5 分,其他院校加 10 分。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 5 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
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并轨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十九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高职单招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类专业录取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类专业录取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时,录取前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 号)17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 A 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
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
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
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 2011 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 号)执行。
6.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
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本科专项计划经征集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
志愿。
(2)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高校招收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录取时,我院将对经教育部阳光平台上公示的入选名单中符合学校录取要求、且填报了《四川省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高校审核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地方专项计划安排在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录取前,根据全省年度专项计划总数和有关市州所辖贫困地区县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农村考生人数占全省贫困地区县农村考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文理科配额并分配到相关市州。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开始前面向贫困地区未录取农村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可不受“配额”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7.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 号)执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录取,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本科二批普通类录取后、其它藏文、彝文加试前录取;招收“一类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批次前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专科批次前录取;具体投档办法按照川招考委〔2014〕17号文件执行。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本市州免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分别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第二十四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 100 分,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 号文的规定执行。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生按照《关于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 号) 《教育部办公厅 总2和
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 号)相关规定执行。
4.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42 号)相关规定执行。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