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2)

租赁合同
2012/2/20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_________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_________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转租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_________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转租期内,甲方应保证转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转租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转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_________。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2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若约定的违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3 _________。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盖章)
附件
附件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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