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样本
2012/10/18
甲方(出租方):工作单位:
乙方(承租方):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南阳市张衡路公安大厦斜对面市政管理处家属院内;位于第栋第单元第层户,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六个月,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50元整。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整。乙方另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300元整。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拖欠水费、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且未损坏房屋设施,甲方须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在出租时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房屋交付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损毁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