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3)

合同样本
2012/9/19
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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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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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章): │招标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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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所: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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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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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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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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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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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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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帐号: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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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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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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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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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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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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