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为十八大建言献"征文精选(2)

事迹材料
2012/2/20
“文革”是中国一段极端专制和高度人治的悲惨历史,大批党的优秀干部、知识分子甚至普通百姓,仅仅因为无意中得罪了某位领导,或许仅仅说了一句不合时宜的错话,轻则身陷囹圄、九死一生,重则家破人亡、祸及亲朋,甚至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不能幸免于难。“文革”结束之后,鉴于专制和人治对中华民族带来的巨大灾难,中央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文革后出台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个时期的党章、中央决议都强调了依法治国,以及建立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我们用几十年时间出台了几百部法律,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民主与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
可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与民主、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明显属于专制、人治思想复辟的现象。
比如,这边中央领导在大谈依法行政,那边却有地方主管司法的高层领导公然散布以权弄法、破坏法制的人治言论,宣称:“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而且这样的领导不但没有受到批评教育,反而步步高升。
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思想,绝不是主张全盘西化,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当权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甚至是保障政治家们身家性命的护身符。一个没有民主、法治保障的社会,只能人人自危,“文革”的惨痛教训就是最好的证明。
防止专制和人治复辟,一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必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民主与法治的观念,从思想上自觉抵制专制与人治的诱惑,守住法律的底线;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包括修改那些不合时宜、违背民主与法治精神或仅仅为了装门面而明显超越现实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减少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三是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对任何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坚持民主与法治思想与树立中央权威并不矛盾。一是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活动;二是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推动法律的制订和修订来体现自己的执政思想和执政理念;三是在树立中央权威的过程中,对执行中央政令不力的官员给予免职,只要不对他们罗织莫须有的罪名赶尽杀绝,就不会造成破坏民主与法治的问题,而是行使干部任免的合法权力。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可以作为贯彻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示范。
三、必须在反腐败问题上动真格,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漫延。近年来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就一直在愈演愈烈的发展之中,即使在某个特定时期的政治高压下偶有收敛,但整体上几十年来呈不断恶化之势。这是中国百姓最为深恶痛绝的问题。严重的官场腐败行为,增加了巨大的社会运营成本,加剧了社会不公和官民对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民心和执政的合法性。
导致官场腐败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信仰缺失导致社会物欲横流,社会道德江河日下;权力不受制约,为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反腐措施不力,导致官场腐败漫延。在腐败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真正到了“反腐要亡党,不反腐要亡国”的地步。若要对症下药解决腐败问题,培养官员信仰、提升社会道德和建立权力制约的机制,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当务之急还是要解决反腐不力的问题,只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正因为当前腐败问题严重到了“反腐要亡党,不反腐要亡国”的地步,既要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大力反腐,又要防止由于反腐导致“亡党”——将大批党员干部一网打尽。这其实是一个不难解决的政治妥协艺术,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首先,出台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备案和公示制度,同时修改刑法中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次,大肆鼓励民间提供官员贪污、受贿犯罪线索,加强反腐机构的组织建设,同时由全国人大出台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