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的内涵(2)

论文致谢信
2012/2/17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有学者将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解释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6年即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这一时期是司法解释的初创和发展时期;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66年即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前,是司法解释受到削弱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7年即文化大革命开始到四人帮被粉碎,是司法解释的基本停顿阶段;第四阶段是1977年至1993年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八大一次会议,是司法解释快速发展阶段。1特别是文革后,1979年,公、检、法三机关得以恢复,全国人大实施了多项基本法律及法规。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来,并且当时这些基本法律在条文表达上比较简单,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公民权利纷争、刑事案件等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出台司法解释就提到一个重要地位上来。1981年6月,第五届人大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被认为是我国司法解释正式产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