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赴华东等地学习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
2012/7/31
为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大监督工作,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常委会非驻会委员分成两组,在副主任陈敏标、吴森的带领下分赴山东、大连和浙江、上海等地学习考察《监督法》实施情况。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非驻会委员外出学习考察,也是市人大常委会紧密联系非驻会委员,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体现。委员们普遍反映,学习考察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启发了思维,增强了做好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取得较好效果。现将两组学习考察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宁波等地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监督工作重点。
沿途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始终遵循党的中心工作就是人大的中心工作这一指导思想,积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同时,他们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加强了对物价、产品质量、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就业等问题的监督。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也紧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如围绕工业强市战略和城市建设工作,对节能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对棚户区改造、水污染治理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视察,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和**要求,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各地人大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监督工作的制度、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制定出台了符合《监督法》精神的规章、文件,不仅实现了监督工作的平稳过渡,也确保了监督法的顺利实施。
(1)制定监督法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措施。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从把握精神实质、明确监督内容、健全监督机制等八个方面对贯彻实施《监督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严格遵循《监督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并结合人大监督工作实际,不仅出台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还陆续制定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关于加强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对人大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依法规范监督工作、实施好《监督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2)规范梳理工作文件。针对《监督法》的一些新规定、新要求,济南、青岛、杭州、宁波等地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厅(室)对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凡是符合《监督法》规定的,总结提炼进一步深化、细化;凡是不符合《监督法》精神和规定的,进行调整、规范和修正,坚决统一到《监督法》要求上来;凡是《监督法》有规定但还没有做的,就今后如何做及如何做出成效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这样既保证了监督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监督法》的要求相一致,又实现了制度上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对接。
3)完善监督工作制度。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工作流程,明确规定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工作要求等,一目了然,操作方便。上海闵行区推行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囊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全过程,尤其是加强预算执行的跟踪问效,有效地规范了预算行为,强化了预算监督。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关于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及其职责的意见》,对备案审查时间、备案材料、受理机构、审查程序及审查时限等作出了细致规定,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
(三)勇于创新,改进方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制定出台《监督法》的目的是将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着眼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各地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监督实效,抓住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形式,改进方法,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