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2)

经营合同
2012/2/22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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