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新农村建设中普法教育经验材料(3)

经验交流材料
2012/2/25
二是加强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实行镇街矛盾调解中心与镇街调委会合署办公。镇街调委会均达到组织机构正常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规范化、服务管理制度化和基础设施标准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了受理、排查、报送、移交、调处、督办、回访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了矛盾调解工作流程,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区镇两级财政把排查调处工作经费按人均0.30元标准(区财政0.1元、镇0.2元)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落实了镇街司法所对村级调解主任的“三权”管理(人事任免建议权、考核奖惩权、工资发放权)。实行了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立足于调解员的应知应会和调解技能的提高,每年都举办全区村级调委会主任集中培训班。通过纳入村级“法律大专生”培训计划、观摩法庭调解、交流经验、以会代训等形式,多渠道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各镇街也按照分层培训的要求对调解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二)、立足长效,规范运作,健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实行“三级”调解网络报告制度和纠纷调解信息反馈制度,规定必须在两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实行了纠纷调解接待日制度,镇(街)矛盾调解中心每天都有专人值班接待,并与“12348”专线值班接轨。在各行政村和各厂企聘任信息联络员356名,做到有纠纷早知道,有矛盾早预防。
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实行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形成了“村周查、镇半月查、(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区月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努力做到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抓早、抓小”,防止激化,使排查调处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立了工作台账,对重大纠纷及时进行汇报。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段,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集中排查,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是健全纠纷调处责任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了区、镇街、村居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和矛盾纠纷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
(三)、强化措施,创新形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是现场调解。调解员在工作中力争第一时间赶到纠纷事发现场,讲解法律知识,控制双方情绪,以免酿成大的事端,按照调解权限予以处置分流
二是分流调处。对难以处理的矛盾纠纷,按照调处时限和要求,及时进行分流处理,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村(居)调委会负责涉及村(居)民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生产经营等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镇(街)调解中心主要调处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所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村(居)调委会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以及跨村居、镇(街)领导和上级指定调处的矛盾纠纷。对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区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镇(街)调委会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跨镇(街)的矛盾纠纷,驻薛单位与本地有关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区领导和上级指定调处的矛盾纠纷,则由薛城区调解中心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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