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3)

规章制度
2012/3/30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 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按《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限期**、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三)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分段计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