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2)

规章制度
2012/3/30
第三章 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 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足额按期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
(三)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二十六条 补助程序: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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