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3)

规章制度
2012/3/30
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