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2)

规章制度
2012/3/30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相关的文章。 (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
1、一个月内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校内津贴照发; 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50%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90%基本工资;
(2)工作12年及以上,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70%基本工资;
(2)工作满12年不满20年,发给80%基本工资;
(3)工作满20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当月病假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
6、病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7、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
8、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9、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2个病(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发。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15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3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
2、专任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方产假期间,可给男方10天看护假,期间各项待遇照发。
4、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5、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基本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75%发给,工资中的其他项目及校内津贴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
(四)计生假: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生证明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五)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5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天,婚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年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5天,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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