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
2012/3/30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