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场经营管理制度(3)

规章制度
2012/1/7
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
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
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
⑦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二条、业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商场处销售。
第十三条、业户承诺在商场处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应多于当地其他商场,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商场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5%。
第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场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公司对业户至少给予一千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经营合同。
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业户承担,管理公司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业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公司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业户违反,经管理公司劝阻无效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业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业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管理公司的信誉受损,业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家具商场经营管理制度》相关的文章。第十六条、在租赁期内,业户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管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业户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场地,如业户拒不迁出,视同业户同意管理公司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管理公司有权将此场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业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管理公司负责商场内的夜间巡逻、电视监控,如有需要,管理公司可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业户存放于经营场所的商品、装修物,由业户自行负责管理,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等案件,管理公司只承担协助查找、侦破案件的责任,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关于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
①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策划、实施有关“xxx”商场整体形象的宣传。业户无权自行对“xxx”商场进行宣传。
②管理公司有权对业户经营场所内的宣传物进行审核,管理公司有权拆除未通过审核的业户宣传物。
③业户如需在“xxx”商场内对自己的商品、店铺进行宣传、举办促销活动,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审核同意;业户自行在“x(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xx”商场以外进行的宣传活动,不能出现有损“xxx”商场形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