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验收管理制度(3)

规章制度
2011/12/29
②包装和标签应以中文标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③进口药品包装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④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⑤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⑥以上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首营品种的首批到货药品入库验收时应有生产企业同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书。
(7)对销后退回的药品,无论何种退货原因,均应按规定的程序逐批验收。鉴于销后退回药品物流过程的特殊情况,为有效地发现非正常原因引起的意外质量问题,对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验收,应在具体操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验收,如核实退回药品是否为本企业售出药品、加大抽样量、必要的外观检查等。
(8)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①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②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③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其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④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应标明批准文号。购进药品检查验收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根据此规定,药品验收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要求的证明和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药品时,除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明内容进行验收外,还应检查其它有关药品质量、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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