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处罚制度(4)

规章制度
2011/12/29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制度规定发放的信用贷款,冒名贷款,化整为零碎贷款,人情贷款,异地贷款除限期收回外;对责任人处以2—5%。的罚款,但每笔不低于2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造成合同无效的,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全手续而未办理的,贷款时,贷款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本金的,对责任人按贷款金额的2—5%。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不执(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二条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随意涂改借据,改变原订偿还期限,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放到期通知书的,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的,对责任人每笔彼5—20元罚款;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对责任人按逾期金额给予2—10%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信用社主任及员工对自己任职前的旧贷款出现“新官不理旧事”,人为造成贷款悬空,错失保全落实与清收良机或失去法律时效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不按规定以贷还贷,有意掩盖贷款风险,以贷结息的,除取消骗取的荣誉和追回奖励款外,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质押、抵押贷款已形成逾期,又不主动收缴质押、抵押物品,用于抵顶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质押、抵押合同失去法律时效,贷款形成风险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按贷款形态及时调整帐务或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或挪作它用的,没收所得收入,对单位处以100—5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