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平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平凉
2015/2/10
2014年平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确保我市2014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规范、公正进行,维护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体育考试成绩为“0”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免试(缓考)资格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9.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0.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利用从事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4.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考试标准掌握上有严重失误的; 6.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8.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1.其他违反监考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签字确认。
2.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本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考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本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4.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和单位、处理事实根据、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和时间等内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5.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为确保我市2014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规范、公正进行,维护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体育考试成绩为“0”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免试(缓考)资格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9.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0.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利用从事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4.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考试标准掌握上有严重失误的; 6.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8.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1.其他违反监考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签字确认。
2.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本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考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本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4.县(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和单位、处理事实根据、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和时间等内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5.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