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

 

6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治区招办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高校在疆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公开征集录取。

62、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3、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64、双语班考生可选择填报双语班计划兼民考汉计划,或者选择单独填报民语言计划。选择单独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双语班考生不能兼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的符合民考汉照顾加分政策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填报民语言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双语班考生如兼报民考汉计划志愿,必须分别填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志愿,每批次投档时先按照考生的双语班计划志愿投档,如双语班计划志愿未被录取,再进行民考汉计划志愿的投档。

文科综合科目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的双语文科班考生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能填报双语班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

65、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一年预科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6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7、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8、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底之前结束。

6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70、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7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72、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3、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专科)计划总量10%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

74、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NextPage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75、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76、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均采用网上评卷的试卷模式,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组单独命题、网上评卷。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所列第75、76条考生不能兼报。


[NextPage十、信息公开公示]

十、信息公开公示

77、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8、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9、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等名单。

80、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NextPage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2、各市(地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83、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NextPage十二、招生经费]

十二、招生经费

84、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8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8、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附则

89、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0、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9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9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93、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疆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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