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3)

辽宁考研招生简章
2012/9/10
九、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我校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凡属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我校与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2013年5月1日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凡要求在被录取之后保留入学资格者,均须在我校确定拟录取名单(2013年5月1日前)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十、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四)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不举办考研辅导班。
(五)我校为考生提供2009-2011年专业课自命题试题(不提供答案),考生可直接到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我校不出售业务课参考书,考生可直接与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出版社联系购买。
(六)考生在各阶段应注意浏览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我校会将各类有关的招生信息及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七)2013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发的实际指标为准,各专业招生人数将参考2012年招生人数进行设置。学制2.5年。
(八)如本报考指南内容与《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出现矛盾,以《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九)联系办法
学校代码:10143
联系部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972469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院网址:http://yjs.sau.edu.cn/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
邮 编:1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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