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海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8)

青海高考最新信息
2014/3/27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投档的资格。正式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三)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四)我省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录取:
1.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公共安全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师范类(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院校的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 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 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5. 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市一区五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 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 提前专科: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民族班、预科、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 提前专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
9. 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二十三、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录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 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 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4.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5.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