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福建高考招生简章
2013/6/17
为了保证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6年的建校历史,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优良校风,成为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省属医科大学。学校现有上街和台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现有20个学院(部),23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生23000多人,其中全日制的本科生12400多人、博士研究生230多人、硕士研究生2400多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港澳台侨生和外国留学生。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博士点2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学校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其中1所正在建设中),有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16所。有临床教学医院30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3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五条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5分,二三专业级差5分,三四专业级差5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出档成绩等同时,随机调配。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根据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要求为物理,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以上。
第十七条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