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2)

福建高考招生简章
2013/6/17
4.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我院在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一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到校报到者,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我院按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实施了“学费减免缓”、“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奖优助学工程;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实行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本章程和有关招生信息按省教育考试院“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定期在www.网址未加载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及申诉、咨询电话
院部:福州市南郊相思岭首山校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邮编:350119邮编:350007
申诉电话:(0591)22151769(监察室)
咨询电话:(0591)83420178/83740797/83420158(招生办)22151783(教务处)
传真:(0591)83420342(招生办)22151656(院办)
网址:www.网址未加载E-mail:fjnyzyjsxy@163.com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只适用学院本年度高职高专招生工作。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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