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3)

江西高考招生简章
2013-5-30 10:36:00 文/饶天成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9623201658
北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795-3590559
高安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二十九条: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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