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主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生源分布在全国31个省份(市、区)。

    第八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计划数的3%。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考生基准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考生基准成绩和专业志愿都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以上评价标准均相同时,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分配专业时考生基准成绩相同,则比较考生投档成绩按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条 特别省份的录取规则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物理为B;其他选测为B;必测为4C。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基准成绩相同时, 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五个专业的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等两个专业招收高中阶段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2.工业设计和建筑学专业招收的考生一般应具有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采用艺术类美术专业课省统考成绩。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艺术类美术专业课测试成绩按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宿费。软件学院收费按2016年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生入学一年后成绩优异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学校当年学籍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招生信息网站:http://zs.hrbus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390111

    招生电子信箱:hlgzsb@hrbust.edu.cn

    校址

    西校区(校本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三道街2号

    东校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3号

    荣成校区: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


哈尔滨理工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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