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确保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一)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集中在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两个测试点进行,分别由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喀什地区招生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各测试点要成立“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报名、测试工作。

(二)为确保测试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严格选聘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考务人员,并对全体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要熟练掌握体育专业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和技术要求。凡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当年体育专业测试者,一律不得参与测试工作。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将选聘由自治区有关高校体育专业资深教师组成的专家巡视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测试点的工作。

(三)各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要选择条件良好、便于封闭的标准场地设置考场。必须有专门的警卫人员负责警戒,除考生、考务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二、测试地点及时间安排

测试地点

参加测试地区

测试时间

乌鲁木齐市

(新疆师范大学)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哈密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奎屯市

4月25日-27日

喀什市

(喀什噶尔体育运动场)

阿克苏地区、克州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4月25日-27日

地区领队教师应提前两天到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领取《体育专业测试准考证》。

三、测试工作

(一)测试工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手册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2017年起,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普通高考改革相关要求,参照内地部分省市做法,取消体育测试中的专项技术测试项目,只保留四项身体素质测试项目。测试总成绩满分100分,测试项目包括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三)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于3月30日前将报考体育专业考生信息和照片库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将于4月3日前将以上信息分发各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四、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裁判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如实地评定考生成绩,并对所填写的成绩签字负责。成绩单须由裁判员、记录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学生或学生代表四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测试的各项成绩应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以书面张贴形式向考生公布。所有项目测试结束后,各测试点负责汇总成绩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再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分发给各地、州、市招办,并由各地、州、市招办负责公布考生体育专业测试成绩。

(三)在测试工作中,裁判员一律使用由各体育测试点统一配备的黑色(蓝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进行成绩评定与记载,不准使用铅笔。

五、志愿填报和录取

(一)报考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同时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它批次非体育类专业志愿,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填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并参加全国统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

(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六、经费

(一)参加体育专业测试的考生需交纳报名费及测试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七、工作要求

(一)体育专业测试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是选拔体育专业新生的主要依据,各测试点须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报名、考试资格审查关,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准确、透明,维护测试信度,反对本位主义思想,杜绝以任何形式放宽测试尺度、降低评分标准的做法。

(二)各考点要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测试流程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

(三)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对考生在体育类专业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违规事实将被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如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考试过程中替考、提供或传输试题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条款按照如下规定依法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为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指派一名本办干部担任本地区领队,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地区的带队教师及考生。各考点为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指派的地区领队发放统一的领队证,领队负责在考点内协调相关事宜,协助考点做好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带队教师应为考生妥善保管财物,配合地区领队工作,并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领队、带队教师名单须在4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表样见附件4)。

联系电话:0991-8750000,传真:0991-8752302。

附件:1、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2、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3、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专家巡视组工

作职责

4、地、州、市招办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

2016年10月8 日

附件1: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1、自觉服从测试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测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应主动接受测试点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3、按规定携带体育专业测试所需衣物进入场地。测试场地为塑胶跑道,考生须穿符合塑胶场地要求的跑鞋,否则不得参加测试。贵重物品一律交带队老师保管,不得带入测试场地。

4、根据各测试点秩序册的编排(考前一天可到各地、州、市招办带队老师处查询),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考前30分钟到测试点检录处检录,进场后按照测试项目编排组参加测试,参加测试时全程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的检查。

5、在测试过程中,做好各项准备活动,严格按考点测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在指定区域参加测试,避免发生运动损伤和运动事故。

6、遵循体育专业测试各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认真参加测试。当犯规次数超过一定次数时,将被取消单科的测试资格。

7、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测试场地,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8、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通过测试工作人员或场内的地、州(市)带队老师进行协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9、测试结束后立即离开测试场地,不得逗留,不在测试场地丢弃垃圾。

附件2: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项目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检查并核对考生《准考证》及二代身份证。

三、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五、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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