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八一路17号院

邮政编码:839001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于20142月在整合全地区优质职教资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

校园占地29.48万平方米(442亩),固定资产近3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近13万册。学院新建10栋教学实训楼、3栋学生宿舍楼、4栋实训车间及民汉餐厅等基础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计算机1000余台、多媒体教室40个。学院现有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为41899 平方米109个校内实训室,建有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哈密碱业公司、国投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等25个校外实训基地。今后几年学院计划投入资金新建20多个校内实训室,补充完善35个实训室,校外实训基地将扩充到43个。

学院师资队伍雄厚。在统筹全区职教师资的基础上,通过引进、聘用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提前培养师资、利用河南援疆资源等方式打造了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320人,专兼职教师235人,具有高级职称62人,中级职称93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5人,本科学历197人;具有双师型教师96人。

学院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目前设置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化工技术、护理、会计电算化、汽车运用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8个专业,在未来几年内打造制造类、汽车类、化工技术类、矿业工程类、医药卫生类、财经管理类六大专业群,并逐步增加新能源应用技术类、旅游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等专业,至2020年,高职专业总数逐渐达到18-20个,形成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职专业群。学院于2017年秋季将实现本科合作首次招生。

学院坚持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树立外延扩张与内涵发展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的办学理念,学院将通过“订单式”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实现“学生毕业有工作、企业发展有人才、学院办学有生源”的多赢目标;同时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扩大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计划引进国内外的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按照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实施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所需的实用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院将逐步打造成一所办学条件优良、特色鲜明、疆内乃至西北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汉语授课。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直升专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办、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将调整招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哈密发改委价格监督科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在30003900/年。住宿费:1000/年·人(4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生·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生·年、二等:3000/生·年、三等:2000/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5000/生·年、二等:3000/生·年、三等:2000/生·年、四等:1000/生·年)、学院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1000/生·年、二等:600/生·年、三等:200/生·年)。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亦可登录学院网站(www. 网址未加载)查询录取情况,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何老师、热老师

招生信息网:http://www./zs

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电子邮箱: lyj20070401@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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