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肃高考最新信息
2016/5/27
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及全国暨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视频会议的要求,强化考试安全,确保高考顺利举行;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2招考秩序;深化阳光工程,加强招生信息公开;优化服务宣传,提高招生社会满意度。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26日
甘招委发[2016]14号
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及全国暨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视频会议的要求,强化考试安全,确保高考顺利举行;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
2
招考秩序;深化阳光工程,加强招生信息公开;优化服务宣传,提高招生社会满意度。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考试安全,确保高考顺利举行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 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各级招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招委会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要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分级管理,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对试卷保密、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考试失泄密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全局的考务事故发生。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 (二)健全部门协作责任制
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招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
3
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考试安全体系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加强试卷流转各环节的管控措施,加强试卷保管人员的选聘和培训。逐步探索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报名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或指静脉等生物特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用规范的操作、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实现考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高考试卷的绝对安全。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构建考试招生诚信体系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重点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守则》等材料,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考生要对本人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因信息错误或资格造假
4
而产生考试招生不利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违规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院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二、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平公正 (一)高考录取分数线由三次调整为两次划定公布 为降低学生填报志愿难度,2016年起我省录取分数线分两次划定,两次公布。第一次划定本科一批、二批、三批、高职(专科)批,中职生本科(二本以上院校)批、中职生本科(三本院校)批、中职生高职(专科)批、旅游管理类(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以及民族院校本科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总后,划定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以上院校)、体育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分数线。 (二)深入实施精准招生扶贫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就促进教育公平,全面落实教育精准扶贫任务,努力为贫困地区选拔、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和精神,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计划,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地方高校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革命老区专项计划、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学生上大学的比例,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各地招办、中学要配合招生院校,积极推荐品学兼优的农村学生申报选拔,争取更多优秀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就
5
读。 (三)调整革命老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为保证对我省革命老区考生招生精准扶贫政策的持续推进,进一步强化考生资格审核,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教育部 “各省实施专项计划的对象不能实行全覆盖”的要求,将革命老区专项计划考生报考资格由“我省庆阳市、平凉市和白银市会宁县参加当年高考报名的考生”调整为“我省庆阳市、平凉市和白银市会宁县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且高中阶段户籍在当地的考生”。 (四)省内普通院校民族班、民族院校降分投档 为保证省内普通院校民族班、民族院校顺利完成招生计划,确保将国家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落到实处,省内普通院校民族班聚居少数民族招生计划、散居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均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含40分)按照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征集志愿也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含40分)按照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省内民族院校聚居少数民族招生计划、散居少数民族类、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类以及不区分民族类等招生计划均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含40分)按照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征集志愿也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含40分)按照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五)组织高职(专科)层次补录
6
省内高职(专科)层次的院校在新生报到后,若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普通文理类生源计划,经学校申请,省招委会同意,可在省内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进行补录。个别外省专科层次高校确需补录,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实施补录。补录时由符合条件的考生重新填报志愿,按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六)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继续通过中职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普通专升本招生等措施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确保2016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超过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以上。为完成此项任务,一是放宽单独测试招生中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条件,由应届生放宽至应往届生均可报考;二是增加新升格的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为推荐免试院校。 三、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招考秩序 (一)严厉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的工作通知》(教学[2012]4号)、《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5号)要求,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
7
联席会议制度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二)加强考生资格审核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须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考生资格审核。要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加强各类专项计划、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严防资格造假,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报名信息与专项计划资格信息前后一致,维护专项计划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县(区)招委会要监督体检医院严格执行体检政策,按规定项目对考生进行体检,安排业务熟练的医生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体检结论,体检医院对考生体检结论的准确、真实、有效性负责。体检结束后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对体检表进行最终复核。 (三)加强高考违规查处力度
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
8
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省教育考试院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以防高校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由省教育考试院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高考统一使用文具制度
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继续坚持考生参加考试时不携带文
9
具,使用统一购置文具的制度。文具的统一购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及其补充通知执行,各级招生机构要加强对文具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按规定收费,保证文具质量。 (五)完善标准化考点管理和使用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配备专人加强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考试期间考场巡查力度,严控高科技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 (六)坚持“双对调”监考制度 “双对调”监考制度是我省保证考风考纪的重要措施。“双对调”由市级招委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各考区要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要求,加强监考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结合标准化考场形成“人防+技防”的模式,使监考教师面对考场违规违纪行为时切实负起责任,敢管敢抓。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支出,适当增加监考教师、评卷教师等考务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七)加强高考期间在校生管理
省内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国
10
家教育考试期间严格在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2号)要求,在全国统一考试期间,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对替考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的大学生,招生部门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加大考试督查巡视力度 各级招委会均要向辖区内派出督查巡视组,督查当地招委会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督查考点的建设与组考工作,督查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确保制度建设规范,人员职责到岗。考试结束后,各级督查巡视组均要向派出机构书面汇报巡视情况,向督查巡视地区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九)规范违规考生处理 违规考生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省教育考试院要出台相应政策明确规定处理流程,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书及时与考生沟通,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处理结果公正有效,防止因处理程序不当而造成处理结果无效。各市(州)、县(区)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关于上报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结果告知情况的通知》(甘招办发[2015]35号)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考生,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深化阳光工程,加强招生信息公开 (一)建立和完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
11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各级招委会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权限,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特殊类型考生信息公开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能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此外,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信访制度
省、市(州)、县(区)三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健全信访机制,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遇事不推诿,回答客观准确。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
12
负责。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高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 (四)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的公布 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加强辖区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五、优化服务宣传,提高招生社会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高校和考点学校要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营造温馨考试环境。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
13
各地要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要切实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附件: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民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体育局、省科技协会、省通信管理局、武警甘肃省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教育局,省招委会各委员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印发
14
附件 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5年12月1日至7日。其中,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报名时间是2016年1月4日至8日,报名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43号,以下简称《2016年中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应届生由毕业学校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往届生、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和现役军人等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
拟报考我省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
15
项)、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考生专项招生(以下简称精准扶贫专项)、我省革命老区专项招生(以下简称革命老区专项)等类型招生和拟享受高考加分中对户籍及民族成分有要求项目的,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 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报名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舟曲灾后重建兰州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寄宿制高中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01号)执行。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在兰州市参加报名、体检和考试,兰州市负责组织实施。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按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执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高中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5.参加中职学校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按照《2016年中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通知》要求,分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
16
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类参加报名。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 7.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
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
17
[2008]40号)、《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及《2016年中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委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委会裁决。市(州)招委会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报名信息上报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15日前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含艺术类考生照片);2016年3月1日前上报经报名资格审核校验后的考生报名数据库(含考生照片)。 (七)报名数据库的更正 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体检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三)体检医院:县(区)招委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