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新疆高考最新信息
2016/4/13
新招委〔20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区内外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高考安全顺利举行
强化并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
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防范能力。要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报名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落实《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完善高职院校多样化分类招考,继续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适度增加分类招考计划,努力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有利于推进双语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考试招生和人才评价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试点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工作流程,确保高职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
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各地要根据我区各类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情况,完善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考核选拔办法,合理确定录取条件,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各地要落实《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 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不断优化服务,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的通知》(新教基办〔2015〕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及时了解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本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执行《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的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伪造(空挂)学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规范高考加分。各地要严格落实我区高考加分政策。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审核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按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明晰试点定位,进一步完善报考条件设置、优惠分值设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等办法,认真制订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取得自主招生资格考生须单独填报试点高校志愿。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本科一批次招生的所有高校在新疆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改进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校级统筹,做到统一制订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命题和测试管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合理确定合格人数和录取规模,规范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获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若高校在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获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高职(专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获得《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音乐类本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若高校在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
改进投档录取方式。从2016年开始,设立自主招生单独批次。合并高职(专科)一、二批次并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各地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将重点加强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大力宣传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导向作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解读高考政策,解疑释惑,凝聚共识;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各地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自治区2016年高考继续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16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基〔2015〕17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 号)执行。
2.考生通过网上报名并确认后的信息和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确认后的信息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报志愿的要求填报并确认,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及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考生登陆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后,须输入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上提供的密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首次登陆后将强制要求修改个人密码,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
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率。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不填报志愿,视为放弃志愿。报名信息、志愿信息一经考生确认上报,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3.6月20日至7月1日,考生在新疆招生网“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填报高考志愿。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绩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语种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本科零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6月28日20点(北京时间);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7月1日20点(北京时间)。
在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本科三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有一次征集志愿。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进行征集志愿,投档时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第二次征集志愿开始,即从本科二批次征集志愿开始,考生可同时进行上一批次的征集志愿和下一批次的志愿修改。
4.关于“三校生”的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选择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或选择报名参加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两者不能兼报。选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三校生”可以填报在《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除“三校高职”计划以外的所有院校专业志愿;选择参加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三校高职”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汉语,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单独命题、网上评卷、单独划线录取,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保证按时报到就学。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须有《军队高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高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有《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
7.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8.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曾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的;
(4)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13.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高考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高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16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4.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5.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五、考试
17.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蒙语言五个语种。
以上各考试语种、科类全部采用网上评卷的模式进行制卷和考试。
18.考试科目
(1)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试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
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理科综合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文科综合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由我区命题;蒙语言双语班语文科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试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分值150分,不含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双语班考生是指语文用本民族语言授课,其他课程部分或全部用汉语授课的考生)。
2016年外语/汉语考试中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我区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汉语考试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汉语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汉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非听力部分试卷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汉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①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②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试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
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由我区命题;蒙语言双语班语文科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试题;汉语科目用MHK试题结构模式。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及双语班考生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19.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0.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自治区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1.地、州、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告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2.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
23.考区管理: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视组,巡视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4.试(答)卷拉运工作:试(答)卷运送前进行车辆检修、维护,保证车况良好;试(答)卷由各考区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不少于2辆)运送;试(答)卷运送距离在500公里以上的考区须每车配备2名专职驾驶员;以密封车运送,并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保证车辆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中途停靠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保卫、保密等环节的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5.体育类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5〕23号)执行。
26.艺术类专业测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要求,2016年自治区组织报考普通高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统一考试,其他艺术类专业暂不组织统考。具体实施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6〕26号)执行。
27.军队高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执行。
28.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文件执行。
29.自治区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评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网上评卷点设备及场地应符合网上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网上评卷点要成立评卷点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网上评卷教师骨干队伍。网上评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其中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网上评卷期间自治区网上评卷领导小组将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0.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长期在我区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我区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3、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4.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公室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5.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根据我区上传的计划设置(考试类型、考试科类、录取批次)等要求,编制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36.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接收内地高校给自治区投放招生计划的总规模,同时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新疆招生网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在汇总编辑各高校在我区的招生计划期间,会在网上与各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和说明,各高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进行计划核对、确认工作。
38.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我区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39.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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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 9:00—11:30 语 文 | 15:00—17:00 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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