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2)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2011年我市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1〕1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2011年我市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2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六十、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教考发〔2010〕172号)文件执行。
  
  六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单独录取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其成绩电告考生所报院校,如不予录取,须于7月8日前回复,以便按考生其他志愿顺序投档。凡是被单独录取院校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学校再按单独测试成绩并依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要求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档案。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六)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六十五、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工作细则》(渝教考发〔2010〕202号)和重庆市制定的《体育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
  
  (一)体育专业考试时间:2011年3月16日报到,3月17日、18日、19日、20日考试;
  
  (二)体育专业考试地点:西南大学;
  
  (三)体育专业考试项目: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双手头顶向前掷实心球(2kg)和5米三向折返跑共五项;
  
  (四)凡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等项目中,获得一级运动员或运动健将称号,并通过市教委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其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六十六、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考生的综合分,分批投档给招生学校审录。一般以招生学校计划数的120%投放考生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高职高专一段控制分数线]×10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
  
  六十七、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院校录取,如体育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体育单招
  
  六十八、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10〕32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的报名,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应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保送生招生
  
  六十九、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号)执行。
  
  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
  
  七十、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6号)文件执行。
  
  其他类招生
  
  七十一、招收优秀运动员免试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0〕4号)执行。
  
  七十二、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三、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按渝教职〔2001〕9号文件执行。中职直升、预科直升招生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为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2011年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1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0〕15号)。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七、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不合格或有其它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八、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单位自行负责。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
  
  八十一、普通高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委授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八十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八十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四、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六、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七、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八、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八十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九十、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九十二、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九十三、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九十四、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2011年重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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