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西高考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西高考最新信息
2015/6/2
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院,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确保高考平安顺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高考政策规定,维护高考制度的权威性。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 〔2015〕1号)、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4〕1号)、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4〕19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维护招生录取严肃性
为有效规范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工作秩序,从2015年起,我区所有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统一填报志愿,并最终以网上填报的志愿作为考生的录取意向依据。没有填报志愿的考生,将视为放弃参加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职学校要向学生广泛宣传对口招生政策,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尊重考生志愿选择,确保考生利益;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招生。
三、建立完善校长负责制,规范录取通知书签发
各高校要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录取通知书除加盖高校校章外,还应有校长签名,由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各高校只能对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规范考生录取通知书内容,通知书不能印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形式(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衔接教育)的相关内容,避免混淆视听、误导考生。 如发现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现象,将追究有关高校领导责任,并视情况对违规高校给于通报、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的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自治区、市、高校、中学分级负责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各责任主体要认真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明晰信息公开方式及路径,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我区招生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开、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十个方面,以及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入学习我区2015年高考方案及调整规范高考加分的实施方案中的政策规定,逐条分析新政策规定对考生的影响;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准确地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各项考试招生政策,让考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重点加大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的农村学生宣传相关优惠政策的力度,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比例;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五、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优化考试招生服务工作
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建立招生问责制,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招生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招考委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责任,齐抓共管,要不断完善应对高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附件:广西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广西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一)高考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4〕244号)文件执行。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移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4〕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自治区另行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三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公布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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