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3)

事迹材料
2010/11/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