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4)

社会实践报告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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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林木种苗执法工作作为种苗管理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一是深入贯彻《种子法》,严格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制度,使每个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做到凭证生产和经营。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林木种苗。三是建立市级和重点县质量监督检验站,配备设备,培训人员,层层把好质量监督检验关,杜绝假冒伪劣种苗用于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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