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2)

论文致谢信
2012/2/17
叶卫树认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的作用没有立法者设想的大。但是并不能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可以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善意取得制度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了其保护交易安全价值的功能,这就需要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公示公信为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来构建中国的物权变动制度。”[2]
胡志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其合理性,但是其以主观善意为要件,决定是否对第三人进行保护,存在致命缺陷。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存在本质的联系,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的必然结果。作者认为,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公示公信为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来构建我国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实践需要的,更具合理性。”[3]
四、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托,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李叶权认为,“实行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在当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似乎成了保护第三人的一种主流观点。诚然,善意取得制度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但其实也存在重大缺陷,而缺陷又是合理性难以弥补的。其弊端的根源是在于以主观善意为标准来决定是否对第三人进行保护,脱离了实际,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型,因而应该摈弃。公示公信原则侧重于以一种客观化、外观化模式来保护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使法律关系明晰透明,利于法律问题解决。尤其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对物权行为进行制约以弥补物(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范文大全)权行为理论的不足,其理论日趋完善。总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应该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托,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采用一种完全客观化的外观标准来对第三人进行保护。具体规则有:第一,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不公示不发生法律上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二,物权变动经公示后,即具有公信力;第三,第三人信赖公信力进行交易,取得物权,受法律保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