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4)

规章制度
2012/2/25
3、协助宣传部办公室负责报送文明办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4、负责对全国文明城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见习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审定及组织管理。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明委和市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部署,负责制定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
6、负责文明委、文明办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文秘工作。
7、负责文明委会议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相关会议的筹备、通知和组织等工作。
8、编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简报》。
(十二)文明办创建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深化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市场(店)等创建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和“十个十佳”评选。
2、负责上述各项活动的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加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3、负责文明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市场(店)的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市场的档案管理工作。
5、协调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系统开展创建活动。
6、组织开展“迎讲树新”活动。
7、负责文明市民教育工作。
8、负责协调、督促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落实文明委的工作安排。
9、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
10、负(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责对各级主抓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的培训工作。
11、负责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1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工作。
13、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4、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15、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活动。
16、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文明教育和文明景区创建活动。
17、组织和参与“天天行动,月月提升”主题日所有活动。
18、负责文明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三)未成年教育处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负责创建和保持全区未成年工作先进市工作,完成和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对未成年工作的要求指标。
3、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
4、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5、收集、反馈各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信息,编辑有关工作简报,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宣传工作。
6、组织开展好“天天行动,月月提升”主题实践活动中有关未成年工作的活动和主题日。
(十四)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相关的文章。 2、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建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以及有关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考核和通报。市深化创建办工作人员从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定期轮换,同时由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人员作补充。3、各区按对口衔接原则设置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市文明委、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为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建工作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