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2)

规章制度
2012/1/18
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
?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28
?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84
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相关的文章。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
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3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4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f(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201
?追回是一种形象的概括,它的特殊意义在于:当公司对外偿债或者清算、破产时,抽逃出资者必须在抽逃资金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