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

规章制度
2011/10/29
第三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违反本办法造成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短缺、差错、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监查管理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发生危险化学品差错、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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