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2)

个人工作计划
2013/1/9
,查找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暂不予处理处罚。二是打造服务型机关,牢固树立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在规范稽查执法的前提下,更加凸显稽查的服务职能,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惩戒、威慑与教育、引导的双重作用。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满足纳税人正当诉求,切实尊重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局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新的税务稽查方式,提出了“加强税法宣传 实行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深化应用查前集体约谈、查中政策辅导,责成自查等多种形式,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密切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积极探索“和谐稽查”有效方式。
在更新理念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执法理理念在稽查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比如,对国税交办的跟踪案件,我局召集相关纳税人进行集体约谈、宣传有关政策、进行纳税辅导,采取责成自查的形式让纳税人自查自纠,稽查工作重点从如何抓偷税企业变为如何帮助企业不偷税,不单纯为查而查,既达到了补缴税款的目的,又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减少再次违反税法的风险,使税企关系更趋和谐,税法得到更好执行。完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强化处罚告知的作用,上半年在对旅游行业检查时,有纳税人提出处罚告知只有几百元,在执行时却要补缴一万多元税款,很不理解。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稽查局参照省局稽查样卷,在《告知书》中不但告知拟处罚意见,还告知查补税、费及滞纳金金额。通过细化告知内容,不但体现了对《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的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而且通过全面告知处理处罚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既有利于审理环节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定性,也有利于减少执行环节阻力,执行近半年,效果十分明显。改变稽查查补不得享受减免税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给予减免税,在上半年“三门”案件查处中,涉及到2007年以前经县地税局批准转制乡镇企业享受社会性开支减免10%所得税的问题,稽查人员认为根据浙地税二〔1996〕241号文件查补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但在案审环节经认真研究此后总局相关文件并经请示市局后认为稽查查补在不影响减免税资格的前提下,应予以享受相应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