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2)

调查报告
2012/1/5
三、制定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城镇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决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就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不能采取比照套用原有政策的办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遵循社会养老保险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农村和城镇、总量和结构、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他们的权利的要求,创新政策,推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政策的初步设计包括: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城镇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相关的文章。1、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的标准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就业者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同时有自己承担主要的保障责任的义务,建立自己的保障积累;二是强制参保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城乡协调,以工补农,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可以不放弃土地承包权。
2、保障对象。包括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中的未参保者、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
3、制度模式。按照个人储蓄+用人单位出资+政府补贴”的模式,强制性要求每个城镇就业者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储蓄,并明确为私有财产。同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资助,以补贴年老基本生活。
4、基本性质。强制性和灵活性结合。所谓“强制性”,就是城镇就业者必须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规定的养老保险。强制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结算就业者工资时,必须代扣个人应当储蓄的部分。所谓灵活性,就是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已经参保的可以继续留在已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续保,也可以参加本制度规定的养老保险,退休时养老待遇分段计发;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成为稳定就业者后可以从本制度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有土地就业者退出城镇返乡时,个人帐户基金可全额取走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过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基金可以和本制度合并计算;有土地稳定就业者放弃土地承包权,成为稳定就业者后可以从本制度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
5、基本政策。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上不封顶。费率,无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数的18%,有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数的8%,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3%。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缴费基数的21%,其中,无用人单位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基数中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部分的3%;在退休年龄前死亡,个人帐户基金全额继承,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男满60岁、女满55岁为退休年龄,缴费年限20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个人帐户基金总额/120,从退休年龄至死亡均享受养老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间,政府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养老金,死亡后政府发给相当于当时3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