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武汉大学招生章程(2)

艺术高考
2011/5/26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部分外语专业(俄语、德语、法语、日语)要求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80%(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论坛)语种考生,部分外语专业对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的比例不做限制。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国防生相关专业的外语语种限考英语外,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按当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台湾免试生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但国防生、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按《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