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2)

重庆美术招生简章
2011-11-14 15:23:33 文/许鹏
(一)拟报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除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外,仍需参加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并合格。
(二)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符合我校运动队建设需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其规定的投档办法向我校提供档案,我校将根据其高考成绩和志愿,给予录取。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即可。
(三)对体育测试成绩优异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的考生,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符合我校运动队建设需要,且经我校对其进行文化课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其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七、专业选择
自愿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且符合相关招生政策,及我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学校所有17个学院当中的非艺体类的所有专业由学生选择。
八、学籍管理
(一)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属于我校在册学生,其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凡我校正式高水平运动员(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将实行4—6年学制。每学期认真、积极参与课余训练,且完成相关竞赛任务者,学校将按每学期2—4个学分进行奖励。队员所有课程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毕业。
(二)实行运动员的学业成绩与参加体育竞赛成绩挂钩的政策,根据运动员在各级体育竞赛中取得的名次、达到等级等,其各门功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按《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享受各科实际考试成绩乘以相应系数的优惠记分办法。
九、 附则
(一)本简章以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为依据,若当年教育部相关规定有所调整,则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二)所有考生材料均按照要求在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及本人所在学校(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被确定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并被录取的考生,按学校当年政策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四)被确定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队主力队员的运动员,学校将定期向运动员发放相应训练生活补贴。
(五)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承担个人应尽的义务。我校将在入学后对所录取的学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运动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本简章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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