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2013年高考招生章程(2)

山东高考招生简章
2013/7/8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引进、培养、提高,“多管齐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现有教职工1273人,其中,教授48人、副教授171人,博士53人、硕士750人;有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学名师6人、兼职研究生导师30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15人。聘有8名院士担任学校的名誉院长、顾问或客座教授,面向“985”、“211”工程大学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80余名,打造了一支业务素质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教师队伍。
学校实施“特色兴校”战略。依托滨州人文环境资源、高新技术和自身优势,精心打造了飞行技术、孙子研究、安全文化、黄河三角洲生态、黄河三角洲文化、微分方程与动力系统、航空信息技术研发等特色品牌。2006年组建了飞行学院,成为全国第一家培养飞行员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填补了省内专业设置的空白。学校被正式纳入民航系统统一招生,并获取了民用航空飞行员执照考试资质和ATPL理论培训资质。现有飞行技术(飞行驾驶方向、飞行安全方向)、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方向)两个本科专业养成生700余人;与山航、深航、海航、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和扬子江航空公司分别签订了飞行学员训练和就业合同,与山航签订了航空安全员就业合同,实现了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培养、就业一条龙的办学模式,与美国泛亚、加拿大卡盖尔等国外航校建立了稳固的飞行培养基地,2006级、2007级、2008级共196名学生已顺利毕业,到航空公司工作;先后与山东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联合培养“大改驾”飞行员400余人。拥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孙子文化产业研发基地、山东省工业污水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2个省级科研平台和滨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滨州市人文科学研究基地5个市级科研平台。先后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03项;发表学术论文3900余篇,其中SCI、EI收录318篇;出版学术著作70余部;取得鉴定成果36项,获得专利授权161项,转化科技成果24项;获市级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奖968项。《滨州学院学报》入选教育部“名栏建设工程”。
学校实施“开放活校”战略。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关心、以作为求地位”,组建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研究院,启动“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建设,围绕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制定并实施《滨州学院服务滨州行动计划(2006-2010年)》、《滨州学院服务滨州科学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5年)》,搭建起校地合作、互利双赢平台,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社区服务、合作共建,为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目前,共有300余个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包括与齐星集团联合研发“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等108个项目已合作完成,为地方培养培训急需实用型人才超过28000人。与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等国外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开展了5个中外办学项目,接收外籍学生106人,先后有30余位外国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外国文教专家100余人次来校任教。
学校实行“和谐治校”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治校,不断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致力于文明、平安校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年来,先后被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群众性体育先进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文明校园”、“山东省服务业先进单位”、“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山东省花园式单位”、“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优秀单位”、“山东省高校宿舍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等几十项荣誉称号;《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大众日报》等媒体均对我校办学情况进行了报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滨州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滨州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