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3)

实施方案
2012/2/28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XX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岗位聘任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三)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校依据《徐州医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相关的文章。九,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至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保留现已执行的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聘任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或退休后,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十,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或退职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为了使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任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自 年 月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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