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2)

买卖合同
2012/3/26
(1)对无故变更品名,数量,不履行合同,给供方造成损失,应给付供方实际损失的千分之一赔偿金。
(2)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取货,事前未声明,每延期一天,应承担每天迟取货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审核机关查实证明,经政府批准,可以减轻或免于经济责任。
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可另订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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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方(盖章) │ 需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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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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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证机关(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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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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