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买卖合同(3)

买卖合同
2012/3/24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3)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7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木材买卖合同》相关的文章。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3)车立柱每根3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