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几种主流观点及评析(3)

论文致谢信
2012/2/17
“修正的同一体”说在明确了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的共同组织性的同时,坚持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只有在为设立所必要的范围内才为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在权利能力上的体现实际是前者承认了设立中公司与合伙的区别,而后者又合理划定了它与成立后公司的界限,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承认设立中公司有限的权利能力的态度。因为认为设立中公司是一种合伙的观点是实际上是否认它所具有的法人权利能力,是一个极端,而认为设立中公司是与成立后的公司没有本质区别的同一体的见解实际上又是认为它具有法人的一切权利能力,可以说这是与上面观点相反的另一个极端。而认为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乃修正的同一体则是对上面两个极端的折中。反映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就是它应该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也可以说是在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和保护公司、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